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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位诉讼:共有房产难以实物分割下的处置路径
基本案情
原告吕某丙(加拿大籍)与被告吕某甲、吕某乙系亲姐妹关系。 更多阅读此前,三人曾因继承纠纷诉至法院,生效判决确认了三人共同继承位于济南市历下区青年东路的两套房产,其中吕某丙占31%,吕某甲、吕某乙各占34.5%。因吕某丙系加拿大国籍,长期在境外生活,难以占有、管理和使用案涉房屋,遂提出由吕某甲、吕某乙取得房屋并支付折价补偿;若不能折价补偿,则将房屋拍卖、变卖后按份分配价款。
因协商未果,吕某丙诉至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案涉两套房屋归吕某甲、吕某乙所有,二人按在前案中的评估价格支付折价补偿款;同时提出备位请求:若法院不支持折价补偿,则判令对房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按三人共有份额分割。 对照阅读庭审中,吕某甲、吕某乙均表示不同意受让房屋,也不认可前案中的评估价格,但同意通过拍卖、变卖方式分割价款。
裁判过程
法院经审理认为,生效判决已经确认三方共有份额,各方作为按份共有人,依法按照份额享有所有权。 同题参见现共有关系难以继续维持,各方又无法就折价补偿达成一致,法院应依法确定可操作的分割路径。
关于先位请求,法院认为,案涉房屋评估报告形成于此前案件审理期间,至本案审理时已超过有效期限,难以客观反映当前市场价值,不能直接作为折价补偿依据。同时同时,吕某甲、吕某乙明确表示不愿受让房屋,各方对房屋归属及折价标准均未形成合意,该请求缺乏履行基础,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备位请求能否同案审查,法院认为,吕某丙基于同一共有物分割法律关系,提出顺位衔接、相互排斥、事实基础相同的两项请求,构成客观预备合并之诉。在先位请求难以支持时,法院可以继续审查并裁判备位请求,不属于诉讼请求不明,也不构成重复诉讼,有利于一次性化解纠纷。
法院进一步认为,案涉两套房屋均为成套住宅,难以实物分割,强行分割将减损房屋价值和使用效能。现三方份额清晰,吕某丙长期定居境外,客观上难以管理使用房屋;吕某甲、吕某乙亦明确放弃受让,仅同意变价分割,继续维持共有关系的基础已不存在。采取拍卖、变卖方式分割,既符合法律规定。也有利于减少重新评估、反复诉讼成本。
最终,法院判决三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80日内共同将案涉两套房屋予以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由吕某丙分得31%,吕某甲、吕某乙各分得34.5%;处分过程中产生的税费亦按上述比例分担。
典型意义
共有物分割案件中,共有房产难以实物分割、共有人又无法就折价补偿达成一致时,容易陷入僵局。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法院依法审查并处理了当事人的备位请求。在先位请求缺乏履行基础的情况下,继续审查备位请求,既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也避免因同一纠纷再次起诉,减少程序空转和诉累。通过判决明确拍卖、变卖路径及价款分配比例,裁判结果更具可操作性。也为后续履行和执行提供了清晰依据。
本案承办法官耿露提醒,共有基础丧失、协商无法继续时,共有人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分割。对于难以实物分割的房产,拍卖、变卖后按份分配价款,是兼顾公平、效率和执行可行性的常见方式。诉讼中,当事人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先位、备位请求,为法院一次性实质化解纠纷提供更充分的裁判空间。
END
作者|左凯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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